訂定觀光旅遊地區緊急救護暨傷病患後送規劃方案的目的是為增進偏遠地區緊急救護到院前的醫療品質,已保障遊客的生命安全
行政院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院臺衛字第○九三○○一三七四九號函核定
壹、本方案適用之觀光旅遊地區,係指下列地區:
(一)交通部觀光局所轄之國家級風景區及所督導之民營遊樂業。
(二)依國家公園法所劃定之國家公園。
(三)森林遊樂區。
(四)開放觀光遊憩活動水庫。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風景區。
(六)其他機關或公營機構經營之旅遊地區。
貳、觀光旅遊地區之傷病患緊急救護及後送,其權責區分如下:
(一)國家級風景區由交通部觀光局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規劃;並督導民營遊樂業者規劃辦理。
(二)依國家公園法所劃定之國家公園,由內政部營建署規劃辦理。
(三)森林遊樂區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規劃辦理;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農場及森林遊樂區,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規劃辦理。
(四)開放觀光遊憩活動水庫,由各水庫管理機關(構)規劃辦理。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風景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辦理。
(六)其他機關或公營機構經營之觀光遊憩區,由經營單位規劃辦理。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暨施行細則,辦理緊急醫療救護業務(含觀光旅遊地區)。
觀光旅遊地區緊急傷病患事件發生後,前項權責機關(構)應於消防機構救護隊尚未到達前提供必要急救措施。
觀光旅遊地區發生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應即依災害防救法實施災害應變措施。
叁、觀光旅遊地區應訂定緊急救護計畫,其項目如下:
(一)急救站之設置地點、數量及傷病患後送動線。
(二)救護人員之支援計畫。
(三)緊急救護所需裝備之準備。
(四)傷病患緊急救護與後送管制措施。
(五)直昇機起降地點之規劃管理及起降場所之淨空。
(六)指定鄰近合約醫院。
(七)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為執行前項緊急救護計畫,觀光旅遊地區應指派人員接受緊急救護規劃訓練,並定期演練。
本方案函頒後,行政院衛生署於第一年協助辦理相關急救訓練。
前開緊急救護計畫應每年提報主管機關核備。
肆、觀光旅遊地區於開放期間,設置救護技術員或第一線救護人員之基準如下:
(一)每年平均單日遊客未滿五十人次,且最近醫療機構後送於一小時車程內,得不設第一線救護人員。
(二)每年平均單日遊客滿五十人次,未滿五百人次,應置第一線救護人員一名。
(三)每年平均單日遊客滿五百人次,未滿一千人次,應置第一線救護人員二名。
(四)平均單日之遊客滿一千人次,應置救護技術員及第一線救護人員各一名。
(五)平均單日之遊客滿一千人次,每增加二千五百人次,需增加緊急救護人員二人。
(六)後送最近醫療機構需三小時含以上車程,應置救護技術員至少一名,每年平均單日遊客人次如符合前款情形時,應增設救護技術員或第一線救護人員。
前開每年平均單日遊客、平均單日之遊客之估算,於開放性觀光旅遊地區得由主管機關估算之。
伍、觀光旅遊地區得視需要委請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協助規劃緊急救護事宜。
陸、觀光旅遊地區得視需要設置常設救護站,其基本裝備如下:
柒、本方案之緊急救護訓練種類與訓練時數如下:
(一)緊急救護計畫規劃人員訓練:八小時緊急救護規劃訓練。
(二)第一線救護人員訓練:含心肺復甦術、緊急外傷處理,合計十二小時。
(三)救護技術員訓練: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規定辦理,至少六十小時(今已修正為四十小時)。
捌、觀光旅遊地區緊急救護暨傷病患後送事宜,應由所在地地方政府配合辦理。